行业资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思路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主要内容
参照各级财政部门有关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规定,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特点,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一)决策立项情况。主要评价项目服务内容是否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范围等相关规定,有无违规扩大购买范围;项目立项程序是否规范到位;与服务内容相关的绩效目标指标设置是否明确合理等。
(二 )组织实施情况。主要评价服务项目组织实施的全过程、精细化管理是否规范到位,服务采购计划需求的内容、 标准、流程等是否明确,项目实施计划与相关管理办法是否完备;采购方式选择与采购程序执行是否规范;服务合同签订是否规范,服务要求、验收标准、违约责任与监督等关键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合同履行期限是否合规;合同履约验收管理是否到位,购买主体是否切实跟踪履约进度并督促承接主体及时保质保量提供服务,履约验收是否严格规范;服务记录档案保存是否完整且符合要求等。
(三 )实现产出情况。对照政府购买服务需求、实施计划、合同约定以及项目设定的绩效目标等要求,评价各项服务内容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预计目标指标的实际完成程度。
(四 )取得效益情况。对照政府购买服务需求、实施计划、相关政策文件以及项目设定的绩效目标等要求,评价各项服务预计效益目标指标的实现程度等典型效益情况。
(五 )财务管理情况。主要评价政府购买服务费用的预算编制是否科学,相关费用标准是否明确合理;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是否规范等。
(六 )满意度情况。主要评价购买主体、服务对象或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方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的满意度。
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一)评价指标体系设置总体思路
1.评价指标体系应当具有针对性。指标体系设置既要符合财政部门有关绩效评价指标框架的共性要求,全面评价项目的决策、管理、产出和效益,又要满足对具体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际评价内容需求,充分体现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特点。尤其是产出和效益类具体指标应直观体现出项目的个性化服务内容与效果。
2.统筹设置定性和定量评价指标。决策与管理类指标以定性评价为主,产出和效益类指标以定量评价为主。在具体设置指标评分标准时,优先考虑采用定量标准。
3.评价指标与评分标准设置做到细化、清晰。具体评价指标的内涵解释与评价要点内容、评分标准应当具体清晰,便于理解与评价。采用定量评价的,一般利用计算公式得出评价结果,结合百分比数值或区间值设置评分标准;采用定性评价的,可通过分析评级的方式综合评判,对应设置若干档评分标准。
4.合理划分评价指标分值权重。坚持评价结果导向,在分配指标分值权重时相对侧重于产出和效益类指标( 一般合 计不低于 60 分),并突出决策和管理类指标中关键核心指标的分值权重。
(二)评价指标体系总体框架及说明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总体参考框架
1.评价指标体系框架总体说明
2.具体指标评分标准设置要求
( 1)规范性指标评分标准。规范性指标多为决策和管理类指标,如:某一规范性评价要点具备得分要素的,得到相应分值,不具备的不得分;若不完全具备得分要素的,也可根据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设置若干中间档分值。
( 2)完成度指标评分标准。完成度指标多为产出和效益类指标,①定量百分比法,如:评价得分=指标分值*指标完成率; ②量化区间法,如:根据指标完成率区间(划分具体的百分比区间),相应确定得分区间 100%-80%(含)、 80%-60%(含)、60%-0%; ③定性评判法,如:根据指标综合完成程度(如基本完成、部分完成、完成较差),相应确定得分区间 100%-80%(含)、80%-60%(含)、60%-0%。
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关键核心指标内容设置
(一)决策类关键核心指标内容
1.服务内容合规性。如实际购买服务内容是否全部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规定及目录范围要求,有无变相扩大购买服务范围,有无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或用工,有无将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外包等服务泛化问题;具体服务内容是否具备公共性和公益性,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是否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2.预算编制科学性。如预算编制是否符合 “厘清政府与 市场的边界”要求,是否符合 “从严、必须、节约”的原则,是否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
3.服务费用标准合理性。如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费用标准是否完备,预算编制采用的费用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结合市场价格、历史采购价格水平等可比数据分析评判费用标准是否合理。
(二)管理类关键核心指标内容
1.需求计划完备度。如是否在充分开展需求调查的基础上确定服务采购需求,采购服务的内容、水平、流程等要素是否具体明确,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需求是否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等要求制定。
2.方案制度健全性。如针对特定复杂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是否制定完善的实施计划方案或管理办法,相关技术保障措施、风险防控措施、监督考核办法等是否健全。
3.合同签订规范性。如合同中服务的内容、数量、质量、期限、验收标准、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监督考核等关键条款约定是否清晰明确,合同签订是否严谨、能否切实防范风险,合同履行期限是否符合规定等。
4.跟踪监督到位度。如购买主体是否及时跟踪合同履约进度与质量等情况,是否有效落实监督考核,承接主体是否 存在违规转分包等。
5.验收流程规范性。如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是否有服务对象参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服务项目验收是否有专业人员参与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等。
6.验收结果有效性。如验收内容是否全面,涉及技术、 安全等服务标准的履约验收是否到位;验收结果信息是否客观准确等。
7.服务档案完备度。如承接主体是否按规定要求保存完整服务记录台账,购买主体是否获取服务实施的重要资料信息并归档管理等。
(三)产出类关键核心指标内容
1.服务数量指标。如:对培训服务可评价“培训人数完成率”“培训次数完成率”等,对某项慢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可评价“重点人群服务覆盖率实现程度”“患者健康管理率实现程度”等。
2.服务质量指标。如:对培训服务可评价“培训结业率达标度”“考核优良率达标度”等,对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可评价“健康档案信息准确性”“健康档案信息完整性”等。在评价基本公共服务类项目的服务质量时,需同步结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及相关服务规范的要求。
(四)效益类关键核心指标内容
1.社会效益类指标,如:对就业创业公共服务可评价 “带动就业人数”“带动创业项目落地数”等指标。
2.经济效益类指标,如:对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服务可评价“成果转化投产率”“成果转化实现产值”等指标。
3.生态效益类指标,如:对河道保洁服务可评价“促进河道水质提升(具体水质指标)”“保持河道水环境整洁” 等指标。
4.可持续影响类指标,如:对城乡居民健康教育服务可评价“社会公众对健康教育相关内容的知晓率”等指标。
5.满意度指标。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类项目评价一般应考虑评价购买主体的满意度,公共服务类项目评价的满意度调查须充分收集服务对象对接受服务内容与质量水平的评价意见及综合满意度。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参考框架